1、事项名称: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批准设置文件。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立公益性公墓。
 
4、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实施)第二章第七、八条
 
5、审批条件:
 
根据本区域殡葬改革需要提出设置,由县级以上民政局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
 
6、申请资料:
 
(1)兴办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意见(含服务范围);
 
(2)拟建公益性公墓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意见;
 
(3)使用、开发土地的合法证明材料;
 
(4)拟建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图;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区县民政局受理审批。
 
8、审批决定机关: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审批决定机关为县区民政局
 
9、审批程序:
 
(1)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无
 
13、年审或年检:有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各区县民政局 投诉机构:眉山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38165360 投诉电话:3816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