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32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附件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层级“市(州)、县(市、区)”。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附件“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7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
窗口咨询电话:38169063
七、办理地点
眉山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教育体育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