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名称 |
动植物检疫审批调运检疫 |
二、适用范围 |
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区域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申请调运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
三、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四、设立依据 |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四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三)《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1997年通过,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
五、办理机构 |
市农业局行政许可科 38167787 |
六、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七、申请条件 |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调运前均需报检。 |
八、申请材料 |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未经本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的货物提供此件);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经本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的货物提供此件);3、调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从外地调入的货物提供此件);4、《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一次申请检疫、分批签证的货物提供此件);5、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
九、办理流程 |
申请(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窗口) |
十、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实验室检验时间) |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依据: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免征。 (二)收费标准:无 |
十二、办理结果 |
《植物检疫证书》 |
十三、结果送达 |
窗口取件 |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
38166130,12345 |
十五、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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